教育惩戒问题是教育实践的敏感与难点问题,也是教育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为了澄清对于教育惩戒的种种误解,凝聚对于教育惩戒的合意与共识,更加科学合理地理解教育惩戒立法和制度,营造有利于学校依法办学和教师依法执教的社会环境,本刊特邀请劳凯声、蔡春、 寇彧、田汉族, 姚金菊, 蔡海龙, 罗爽等专家从教育惩戒的价值、意义和功能、教育惩戒对学生发展的影响 、教育惩戒的合法性及其限度 、学校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教育惩戒立法的内容与制度设计、教育惩戒的实施及其法律规制等方面对教育惩戒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形成《教育惩戒:价值、边界与规制(笔谈)》一文,刊发于《教育科学》2019年第4期。
《教育惩戒:价值、边界与规制(笔谈)》认为,近几十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教育惩戒开始成为一个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而且成为法律必须面对的问题。正确理解教育惩戒,区别教育惩戒与体罚,明确教育惩戒权的性质及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是正确看待教育惩戒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要认识到教育惩戒问题的复杂性,坚守教育活动内在的逻辑,促进教育与法律之间的深层协作。羞耻与威慑是教育惩戒的逻辑,基于“羞耻”而唤醒内在自我“尊 严”所实现的观念秩序维 护,是严格意义上的实质性教育行动———以观念秩序自觉实现行为秩序自觉的自我教育。教育惩戒可以有效遏制学生过错行为,积极教育是治理学生过错行为的源头,积极管理则使纠错警示更具有针对性、及时性和灵活性,三者有机结合,比单一教育惩戒更有实效。教育惩戒的关键是教育效果,惩戒教育必须考虑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人格特点、性别差异,惩戒的具体方式不能越界。明确区分教师惩戒权和学校惩戒权,是制定教育惩戒权相关实施细则的前提和关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对教育本质的回归,教师教育惩戒权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性质,也有其限度。高校教师应同样享有教育惩戒权。